上海教招考试:学生的人身权有哪些?
上海教招考试:学生的人身权有哪些?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虐童案被曝光。该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双手拎着一名男童的双耳将男童的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还叫她的同事童某进行拍照。孩子的表情是痛苦而恐惧的,而幼儿园老师颜艳红的脸上却洋溢着快乐的表情。之后她将照片传到 QQ空间。此事一经曝光便引起了全国上下的一片哗然。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片的同事被行政拘留七日。11月14日,公安机关已刑拘颜艳红并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新华社记者近日从温岭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颜艳红亲属也提出要求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将继续侦查此案。
——该老师侵犯孩子的生命健康权
2.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与生俱来,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学生同样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隐私权,不能因为缺乏某种权利意识,成人就有剥夺他此项权利的理由
【案例】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吴老师做法不正确,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3.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4.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以上案例和关键词的展示,能够帮助考生更好的理解关于人身权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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