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制裁
上海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制裁
一、行政制裁
(一)含义: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采取的惩罚措施。根据处分主体和违法情节的不同,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
(二)分类:
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在学理上分为四类:①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处罚,如行政拘留;②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仅次于人身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财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④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是最轻微的处罚,如警告。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二、刑事制裁
(一)含义:或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二)方式: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三、民事制裁
(一)含义:是指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与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方式:如恢复财产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损害赔偿;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支付违约金;责令排除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告诫;责令停业、停产或搬迁等。
四、违宪制裁
(一)含义:是指由监督宪法湿湿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二)方式: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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